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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协会等级裁判员管理办法(修订)》(中健协〔20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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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健美协会等级裁判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健美和健身运动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健美裁判员)的管理,完善健美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健美裁判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健美裁判员钻研业务,保证健美健身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推动健美和健身运动健康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员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等工作的通知》以及《裁判员守则》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中国健美协会对全国健美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该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及对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协会,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健美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各级健美协会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任用等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健美裁判员队伍的培养发展规划。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健美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健美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裁判委会由顾问1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

第五条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裁委会日常工作。裁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须报中国健美协会备案。裁委会委员由国家级以上等级的裁判员担任,任期为5年。

第六条 裁委会职责

(一)制订全国健美裁判员队伍发展规划;

(二)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等业务管理;

(三)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和任用等提出具体意见;

(四)修订《健美和健身竞赛规则》《健美和健身竞赛裁判法》;

(五)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裁委会委员权利

(一) 具有对裁委会工作建议、批评权;

(二) 具有国内外健美健身比赛工作权;

(三) 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 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判委员会的工作;

(二) 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 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健美协会和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区裁判员队伍情况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相关单位,由本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一级以上裁判员名单须报中国健美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健美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另设荣誉级裁判员。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期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健美健身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年期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健美健身竞赛的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二年期限,经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推荐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健美健身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满二年期限,有五次全国比赛经历,由中国健美协会裁判委员会向国际健美与健身联合会裁判委员会推荐,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经国际健美联合会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国际健美联合会(IFBB)审批备案并颁发国际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六条  全国性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健美协会批准的体育院校可审批一级裁判员,但应报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健美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中国健美协会竞赛裁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满十五年以上,或在全国健美健身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五次以上,在执裁工作中未发生责任事故者,年龄65岁以上,可由中国健美协会裁判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协会推荐,经中国健美协会审核,授予中国健美健身运动荣誉级裁判员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协会以及相关单位不得跨地域、跨行政管辖范围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健美协会更换注册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健美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以及相关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者,应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现等级裁判员证书一同上交审批机关,申报晋升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条  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须向中国健美协会进行资格注册。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每人每年交纳注册费1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每2年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健身项目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进行资格注册。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 受到审批单位处罚者;

(二) 考核不合格者;

(三) 因个人原因二年之内未担任裁判工作者;

(四) 未参加新周期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别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中国健美协会资格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健美健身竞赛的裁判工作,赛后应将裁判员等级证书交由裁委会主任或裁判长签字确认裁判工作经历。连续2次未进行资格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竞赛裁判员的选派

(一)全国性比赛的仲裁委员、裁判长、记录长由中国健美协会选派。

(二)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国际级及国家级裁判员依据中国健美协会年度竞赛《名录》安排,报名参加各项比赛的裁判工作,裁委会将按照赛事等级和区域进行审核、拟选。各级协会可选送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报名到赛区参加志愿和辅助裁判工作,中国健美协会承认其裁判工作资历并作为申报、晋升裁判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健身项目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以及相关单位举办的健美健身竞赛活动,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的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必须是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可参加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中国《反兴奋剂条例》要求的各类健美健身赛事。但参加非中国健美协会主办或备案的跨省市、跨行业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向中国健美协会申报备案,并由主办方向中国健美协会申报拟聘请裁判员名单,征得中国健美协会同意。否则将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国健美协会主办的全国及国际健美健身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应由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省级或各行业体协的健美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职务须由等级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的选派原则与程序

(一) 遵循公开、公正、中立的原则。

(二) 以就近、择优原则选调裁判员。

(三)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比赛裁判员的选派,由中国健美协会裁委会推荐,中国健美协会审核,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备案。

(四) 全国性比赛裁判员确定:裁判员在中国健美协会赛事与培训系统官方网站报名,经裁委会拟选,报中国健美协会审核、公示。

第三十条 全国性比赛的辅助裁判员须为中国健美协会等级裁判员,人数、人选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一条 省级或各行业体协健美比赛裁判员的选调可参照第二十九、三十条精神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竞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竞赛裁判组织各项裁判制度、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 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五) 对竞赛工作有建议权,对工作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裁判组织做出的处罚,有申诉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别健美健身裁判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裁;

(二) 钻研《健美和健身竞赛规则》《健美和健身竞赛裁判法》;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别裁判员;

(四) 承担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 配合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 严肃认真、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员守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服从中国健美协会领导。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执裁时应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报到开始工作后,不得与各代表队人员接触,不得发表个人对赛事评分的意见和透露有关比赛的评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别裁判员审批主管部门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一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材料须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报中国健美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加强裁判工作监督。比赛期间,主办单位可组织仲裁委员会及各参赛代表队对裁判长、副裁判长进行监督和评议,将评议结果存档。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评估,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签字。赛后计算裁判员评判准确率,并记录在裁判员档案,作为考评和选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应参加裁判工作总结会议,做个人裁判工作总结,并将个人书面总结(电子文档)上交中国健美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未经中国健美协会批准不得参与、获取任何国际国内健美(健身)组织机构、企业的任职、活动,以及授予的裁判员称号,否则取消中国健美协会等级裁判员称号和注册资格。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奖励

(一) 在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健美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积极参加竞赛规则、裁判法、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建设和健美健身运动科学研究,并对竞赛工作做出贡献的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中国健美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全国健美健身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健身项目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1至2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不遵守赛区纪律的,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给予警告处罚。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离开赛区者,停止1至2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暂停注册一次。

(二)裁判员在临场裁判中不服从仲裁监督和裁判长及副裁判长的指挥,不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执行;但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须经仲裁委员会同意。

(三)裁判长、副裁判长有明显失误行为并拒不接受意见;仲裁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执裁资格。取消继续执裁资格的决定须经竞赛组委会同意。

(四)未经中国健美协会备案,擅自参加跨省市、行业协会及商业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停止1至2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并暂停注册一次。

(五)擅自参加未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或未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山寨组织开展的活动,将失去注册资格和暂停裁判工作。

(六)裁判员在临场裁判工作中,出现一次明显错误,给予警告;出现二次明显错误,在完成该场比赛后,中止该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取消下一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降低技术等级资格。

(七)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擅自与裁判组以外人员泄漏议论比赛评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中止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停止裁判工作1年,暂停注册一次。

(八)裁判员在比赛中有接受贿赂、串通、操控比赛,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1至2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九)考核(含复考)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注册和使用。

(十)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裁判员,未经批准在其它任何国际国内健美(健身)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参与活动或授予裁判员称号者。取消中国健美协会注册裁判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健身项目主管部门或健美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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