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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和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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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和球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第21号令),结合和球项目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负责和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 省级和球协会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地市、县级和球协会或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未成立和球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未将和球纳入统一管理的,由社体中心代行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和球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加试英语和计算机知识,作为技术等级认证的参考。
  第八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了解并基本掌握和球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第九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并正确运用和球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和球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具备2次在县级及以上和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和球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和球竞赛的能力;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任和球二级裁判员满1年,具备2次担任省级比赛裁判员或市级和球比赛副裁判长以上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准确、熟练运用和球竞赛规则、编排规则。具有培训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工作能力;具有竞赛组织能力;能够担任省级和球比赛裁判长工作;能够担任全国性赛事裁判工作;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2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担任1次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工作经历,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或和球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等级认证费用。
  第十四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社体中心统一制作。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须向社体中心注册一次。一级及以下裁判员向社体中心授权的各省级主管部门、地方协会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应及时向社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通过年度注册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和球竞赛的执裁工作。未进行年度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参与和球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十七条  连续两次未进行注册的,将取消裁判员资质。如需恢复工作资格,须再次通过社体中心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各等级裁判员考试,依次重新进行等级认证。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  全国性和球竞赛的临场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含一级)以上。均由社体中心选派。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和球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要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球主管部门或地方和球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回避的原则;
  (四)就近的原则;
  (五)梯队培养的原则。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和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和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和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体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比赛期间仲裁、正(副)裁判长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针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填写《执裁鉴定表》,做出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社体中心备案;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社体中心备案;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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